內幕交易風險警示及案例
發布人:證券辦 發布時間:2020/05/14 11:26:27
什么是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內幕人包括哪些?
內幕人是指內幕信息公開前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單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具體來說,證券交易的內幕人包括以下幾類: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7.利用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8.通過其他途經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內幕信息包括哪些?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1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的授權而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及其認定的重要信息。
19.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第一,行為主體為內幕人;第二,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第三,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具體來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托他人買賣證券。
2.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直接或間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于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3.為他人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4.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
以單位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行為,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的內幕交易行為。在內幕交易中起決定、批準、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人員,包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負責人,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內幕交易中具體實施內幕交易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包括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行為,違法所得由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個人私分的,或個人利用其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內幕交易的,或個人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內幕交易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的內幕交易行為。
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資基金、社;、保險品種、企業年金、信托計劃、投資理財計劃等實施內幕交易的,應當認定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內幕交易行為。
典型案例
案例一:莫以“內情”報師恩,違法害己又害人
宋某與陳某是師生關系,二人關系密切且有利益往來,曾合作推動多個并購項目。陳某為國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宋常與陳某有2次電話聯系。后宋某控制使用“宋某”“邢某”“張某瑤”賬戶在國發股份停牌前大量買入,并在復牌后全部賣出,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構成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宋某內幕交易的行為處以60萬元罰款。
風險提示:
(1)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多發的違法行為,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法律對此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內幕人員獲知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后,在該信息未按法律規定披露前自己利用或將其泄露給他人予以利用、買賣相關證券,無論其是否盈利,均構成內幕交易。
(2)內幕交易的主體范圍十分廣泛。除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關系外,同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具有師生、同事、同學、朋友等社會關系,并由此獲知內幕信息的,均可能構成內幕交易的主體。投資者應當嚴格守法,不要輕信內幕人了解的所謂“內部消息”,更不能主動憑借自己同內幕人的特殊關系打聽內幕信息。
(3)內幕信息并不一定準確,內幕交易亦不一定獲利,廣大投資者切莫因一時的好奇或僥幸落入內幕交易的陷阱。企圖依靠“內部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現實的,很有可能因違反法律而付出巨大代價。
案例二:公司高管內幕交易,情節嚴重被處刑罰
汪某某是上海智翔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智翔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3月,珠海世紀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鼎利公司)與上海智翔公司的高層人員開始就并購重組事宜展開多輪磋商和互訪,最終達成共識。同年5月30日,世紀鼎利股票停牌。世紀鼎利公司隨后發布了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又于同年7月29日發布了收購上海智翔公司100%股權的公告。同年7月30日,世紀鼎利股票復牌。被告人汪某某作為上海智翔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雖未直接參與相關并購重組事宜,但于同年4月底在工作中知曉了世紀鼎利公司可能將收購上海智翔公司等內幕信息。2014年5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與姐夫暨被告人彭強見面過程中,談及通訊行業內包括世紀鼎利公司等一些上市公司的情況,又于同月28日晚向彭強家中撥打電話。同月29日證券開市后,孫某某應丈夫彭強的要求將兩人名下股票賬戶內全部原有股票予以拋售,再全倉買入“世紀鼎利”股票共計20萬余股,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361萬余元。
汪某某作為上海智翔公司的副總經理,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上海智翔公司與世紀鼎利公司并購重組內幕信息的敏感期間內,汪某某將工作中獲取內幕信息告訴被告人項某某、彭強,導致項某某、彭強從事“世紀鼎利”證券交易成交額為468萬余元,獲利數額為5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2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風險提示:
內幕交易不僅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違法行為,更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并購重組是內幕交易的“高發區”,了解內部消息的人意圖謀利,無視法律的明文規定,最終身陷囹圄。此外,除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利用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構成內幕交易,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投資者網、北京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