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發布人:證券辦 發布時間:2019/07/04 14:03:21
證券代碼:603011 證券簡稱:合鍛智能 公告編號:2019-035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解鎖股票數量:2,750,400股
●本次解鎖股票上市流通時間:2019年7月10日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于2019年07月03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成就,公司同意為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共 22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750,4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61%。
一、本激勵計劃批準及實施情況
(一)2018年03月11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等相關議案,關聯董事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公司獨立董事楊昌輝就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議案向全體股東征集了投票權。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法律意見》。
(二)2018年03月11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和《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三)2018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21日,公司對本次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進行了公示。2018年03月23日,公司監事會出具了《關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及公示情況說明》。
(四)2018年03月28日,公司召開了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關聯股東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
(五)2018年06月02日,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勵計劃公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公司披露了《關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六)2018年06月06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授予數量及激勵對象的議案》、《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因公司實施2017年度利潤分配、個別擬激勵對象放棄認購的原因,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授予價格、授予數量及激勵對象進行調整,并對本次授予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審議,確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2018 年06月06日,以4.30元/股的價格向278名激勵對象授予9,976,000股限制性股票,關聯董事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調整與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
(七)2018年07月10日,公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記工作。公司本次實際向235名激勵對象授予6,961,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總股本由446,198,794股增加至453,159,794股。
(八)2019年03月08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鑒于共有6名激勵對象因離職,不再具備激勵資格,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計85,000股限制性股票將由公司進行回購注銷處理,回購價格為4.30元/股。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見》。公司于2019年05月29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銷,注銷完成后公司總股本由453,159,794股減少至453,074,794股。
(九)2019年07月03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 同意為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229名激勵對象所獲授的2,750,400股限制性股票辦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關聯董事對上述議案回避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對上述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項的法律意見》。
二、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說明
(一)限售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自相應授予日起12個月、24個月、36個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時間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
30% |
本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2018年06月06日,登記日為2018年07月10日,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限售期已于2019年06月05日屆滿,符合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說明
解除限售條件 |
成就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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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發生前述情形,滿足解除限售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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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進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發生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回購注銷;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回購注銷。 |
激勵對象未發生前述情形,滿足解除限售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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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注:凈利潤指標均以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并剔除股權激勵影響后的數值作為計算依據。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和。 |
以2017年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23,847,292.53元為基數,公司2018年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25,827,330.78元,剔除股權激勵影響后的數值為30,706,425.78元,較2017年增長28.76 %,滿足解除限售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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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A、B、C共3個檔次,考核評價表適用于考核對象。屆時根據下表確定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勵對象當年因個人績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進行回購注銷。 |
除6名激勵對象已離職外,其余229 名激勵對象考核結果均為A,解除限售比例均按100%實施。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況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共 22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750,4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6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
姓名 |
職務 |
已獲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數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數量占已獲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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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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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玉山 |
總經理 |
190,000 |
76,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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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韓曉風 |
董事、副總經理 |
170,000 |
68,000 |
40% |
|
3 |
張安平 |
董事、財務總監 |
170,000 |
68,000 |
40% |
|
4 |
王曉峰 |
董事、董事會秘書 |
170,000 |
68,000 |
40% |
|
5 |
張蘭軍 |
副總經理 |
100,000 |
40,000 |
40% |
|
6 |
李貴閃 |
總工程師 |
100,000 |
40,000 |
40% |
|
7 |
石建偉 |
副總經理(離任) |
90,000 |
36,000 |
40% |
|
8 |
李輝 |
副總經理(離任) |
90,000 |
36,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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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孫革 |
董事 |
55,000 |
22,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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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磊 |
副總經理 |
50,000 |
20,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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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小計 |
1,185,000 |
474,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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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激勵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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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激勵對象小計 |
5,691,000 |
2,276,4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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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6,876,000 |
2,750,4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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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石建偉于2018年05月07日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李輝于2018年05月07日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王磊于2019年01月23日受聘為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年07月10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數量:2,750,400股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轉讓限制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勵對象減持公司股票還需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4、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后的相關規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類別 |
本次變動前(股) |
本次變動數(股) |
本次變動后(股) |
有限售條件股份 |
6,876,000 |
-2,750,400 |
4,125,600 |
無限售條件股份 |
446,198,794 |
2,750,400 |
448,949,194 |
總計 |
453,074,794 |
0 |
453,074,794 |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關事項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關于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項的法律意見》,其結論意見如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解除限售事項已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與授權,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有關規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尚需辦理本次解鎖相關手續。
特此公告。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