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的公告
發布人:證券辦 發布時間:2017/11/19 16:54:24
證券代碼:603011 證券簡稱:合鍛智能 公告編號:2017-041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與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合同類型及金額: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乙方”)與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研發中心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沖壓A線、廢料輸送線分包合同》,合同金額為4,350萬元。
●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務期限結束為止。
●對上市公司當年業績的影響:根據合同條款,該項目應于2018年10月31日竣工,因此對公司2017年度經營業績無影響,對2018年度經營業績有一定的影響。
一、審議程序情況
本合同的簽署無需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審議決策程序。
二、合同標的和對方當事人情況
(一)合同標的情況
設備名稱為沖壓A線、廢料輸送線,數量為1套,金額為4,350萬元。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情況
名稱: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廣外大街甲275號
法定代表人:付軍
注冊資本:22,800萬元
經營范圍:工程設計;工程咨詢;工程項目管理;城市規劃編制乙級;壓力管道設計;對外承包工程;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
簡介: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61年,2016年改制成為國有控股的多元有限公司。是具有機械、建筑、冶金行業設計甲級資質;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工程總承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質;城市規劃編制、市政公用行業設計、化工石化、醫藥行業設計、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乙級資質;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認定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書的綜合性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與其發生業務往來。
三、合同主要條款
1、合同金額:人民幣4,350萬元。
2、結算方式:承兌匯票、轉賬支票、電匯。
3、履行地點和方式:項目地點為云南省昆明市滇中新區嵩明縣楊林經開區;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的交鑰匙工程。
4、履行期限: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務期限結束為止。
5、違約責任:
(1)乙方提供的設備材料不合格,應予以更換,更換的材料需按照本合同約定辦理檢驗。因更換材料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因此延遲完工的,工期不順延。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發現乙方的設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乙方應當無條件更換該設備;
(2)乙方所提供的設備或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甲方有權選擇維修或者更換。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維修或者更換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做出響應,并在5個工作日內維修或者更換完畢(因此延遲完工的,工期不順延);
(3)乙方交付的設備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賠償直接損失等違約責任,并承擔本合同總金額1%的違約金,且工期不順延;
(4)在質保期內,乙方不能依約響應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請第三方代為履行,由此發生的支出在質保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齊;
(5)雙方為維護自身權益發生的律師代理費、公證費、差旅費、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鑒定費、調查取證費等合理支出,均由違約方承擔;
(6)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的,每延遲一天應當支付甲方本合同總價款0.5%的違約金。
6、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管轄并應根據其進行解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7、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合同解除、轉讓: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出現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承擔合同總金額的10%的違約金:①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竣工超過三十天的;②在乙方所供設備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若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甲方書面認可的期限)內補足、更換或在指定期限(甲方書面認可的期限)內進行修理或在指定期限(甲方書面認可的期限)內經修理達不到正常使用狀態的;
(3)除上述約定外,如果合同一方有任何違約行為,在收到對方違約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仍未能改正的,對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4)非依合同除外約定或征得對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對外轉讓本合同權利義務;
(5)如因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合同、中途停止履行本合同或無故單方解除本合同,并在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甲方書面認可的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則對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如上述前款約定的一方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超過約定違約金的,則守約方對于超出部分的直接損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7)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雙方按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進行實際結算,同時乙方應將該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甲方。
四、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根據合同條款,該項目應于2018年10月31日竣工,因此對公司2017年度經營業績無影響,對2018年度經營業績有一定的影響。
2、本合同的履行,對公司業務的獨立性不構成影響,公司主要業務不會因履行合同而與合同對方產生依賴。
五、合同履行的風險分析
合同雙方均具有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有可能會導致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全部履行,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
特此公告。
合肥合鍛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1月29日